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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2-04-14 16:57:06 来源: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

  一、资助范围

  长篇小说、长篇纪实文学、长篇报告文学、长篇诗歌、网络文学的创作出版;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等集结出版项目;与当今文艺创作、文艺思潮密切相关的文艺理论、评论集。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单位、机构(不含机关性质的法人)或个人,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机构申报者须在浙江省内注册;个人申报者须是具有浙江省户籍或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中国公民,或是受聘、就读于浙江省内文化艺术机构、单位和高等院校,聘期、学籍一年以上的文化艺术工作者。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个人申报者,需由所在地区作协(地市级及以上)或开设文学研究专业的高等院校(所)等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4.申报项目如由多家单位、机构或多人合作完成,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机构或一名个人作为申报主体,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或签字。

  (二)申报主体须根据实际创作能力确定申报项目数量,并要符合以下规定:

  1.申报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完成创作与研究的构思框架,已初步完成创作和研究未定稿、未经发表出版,同时在签订资助协议后一年内能够完成的项目。以专集或合集形式申报的文学创作项目,集子内的新创作且未经发表的篇目原则上应达到50%以上。

  2.原则上申报主体拥有作品版权和主导权。作品申报基金扶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原则上作品的国家级奖项(如全国“五个一工程”奖等)独家申报权、荣誉权归属浙江。

  4.已获得其他浙江省级财政专项资助或以往年度获得本基金同类别资助的项目一般不再重复申请资助。已有项目获资助的个人申报者,在同类别资助项目未通过结项验收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三、资助额度

  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项目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资助资金。

  长篇小说、长篇纪实文学、长篇报告文学一般不超过10万元;长篇诗歌、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网络文学一般不超过5万元;文艺理论评论集一般不超过5万元。

  四、申报材料

  2022年度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申报方式。项目申报主体务必在申报网站上认真填写《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申报表》,并将以下材料在线上申报过程中作为附件上传至网站(作为附件上传的辅助材料,图片应采用扫描的方式形成,视频应完整清晰,可识别度高):

  1.机构申报者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扫描件,并提交作者授权证明扫描件。个人申报者须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等身份证明照片或扫描件,非浙江户籍须提供在浙工作或就读的相应证明的扫描件。

  2.项目须提交作品的构思框架与内容提要,长篇小说、长篇纪实文学、长篇报告文学、长篇诗歌、网络文学在5000字左右;作品样章,长篇小说、长篇纪实文学、长篇报告文学、长篇诗歌、网络文学在2万字左右。

  3.个人申报者须提交推荐单位意见。

  4.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地市级或以上相关部门的审读意见。

  5.由多方合作完成的项目,须提交合作方同意申报者作为申报主体申报资助并签署全部申报文件的授权书。

  6.申报项目评奖归属权承诺书。

  7.线上申报完成并通过初审后,须将网站生成的《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申报表》pdf下载并打印二份。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申报表》纸质文件须加盖公章。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自行备份。

  五、监督验收

  (一)项目承担主体应于签订资助协议后一年内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延期完成,项目承担主体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管理中心将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验收。项目承担主体应在结项验收时提交完整结项材料。

  (三)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四)项目承担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承担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五)项目承担主体违反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追回已拨资金,暂停项目承担主体和相关人员三年基金申报资格,酌情进行通报或报相关部门处置:

  1.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导向问题;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3.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4.项目实施与立项签约内容出现严重不符;

  5.资助项目实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6.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7.存在隐瞒事实,伪造材料,提供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8.拒不配合基金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工作;

  9.项目结项验收不合格;

  10.出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1.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事项。

  六、其他

  1.资助项目在出版或发表、宣传时,应始终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资助项目”,资助项目的公益传播权归属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

  2.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3.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标签:编辑:李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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