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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章程》

发布时间:2022-05-19 14:15:00 来源: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

(经2022年4月21日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设立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是在浙江省委、省政府指导下,由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发起设立,旨在繁荣文化艺术发展、打造精品力作、培养优秀人才、推动浙江文化艺术事业继续走在前列的公益性、政策性基金。

  第二条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主要来自浙江省级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条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中国精神为灵魂,以中国梦为时代主题,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激发全社会文化创造活力,引导创作具有时代精神、传播主流价值、与浙江新时代文化高地建设相匹配的文化艺术精品,为浙江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

  第四条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依法依规运行,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管理

  第五条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的决策机构,受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指导和监督。

  浙江省对外传播中心(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基金管理和组织实施。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承担与基金相关重大事项的指导咨询、评审评估等重要职责,同时参与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指导工作。

  项目组织单位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汇总、上报,并协助基金管理中心做好资助项目的质量监督、跟踪检查和结项验收等工作。

  理事会理事、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专家委员会委员及参加基金工作的有关专家和组织单位管理人员,应熟悉文化文艺工作,恪守职业道德,遵章守法,认真履职,自觉维护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的良好声誉。

  第六条 理事会理事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艺术家代表、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由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担任;常务副理事长1人,由省委宣传部分管文艺工作的副部长担任;副理事长2人,由省委宣传部分管出版工作的副部长和省财政厅分管领导担任;设秘书长1人,由省委宣传部文艺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会理事由理事长或相关机构推荐,省委宣传部审定。

  第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每届任期两年;届中可根据基金工作需要按规定增补、调整理事会成员。理事会理事实行席位制,如果理事职务或分工变化,自然更替。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理事如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应提前请假并经理事长同意。在对议案进行表决时,须经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才能形成理事会决议。

  第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章程》;

  (二)审定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管理制度;

  (三)审定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资助方案;

  (四)审查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五)审定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奖励方案;

  (六)审核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事宜;

  (七)指导监督基金管理中心的工作;

  (八)负责对项目组织单位的组织申报、绩效管理等工作进行考核;

  (九)研究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定;

  (二)组建、维护、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政治坚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专业水平的文化艺术专家、项目管理专家、财务管理专家、监督评估专家组成;

  (三)负责起草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申报通知;

  (四)组织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申报评审、资金拨付、实施监督、结项验收和成果运用等工作;

  (五)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拟资助项目的预算分配初步方案;

  (六)根据省文旅厅、省广电局、省文联、省作协等单位提出的申请,提出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拟奖励项目及预算分配初步方案;

  (七)负责起草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向社会公示的事项,报理事会领导审定;

  (八)负责起草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及财务报告;

  (九)负责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年度预算执行和管理工作;

  (十)受理、审核、处理有关项目变更、撤销、延期、终止等事项;

  (十一)负责提出对项目组织单位的考核意见;

  (十二)代表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负责处理赞助、捐赠相关事宜;

  (十二)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中心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政治坚定、德才兼备、业界公认的文化艺术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两人,委员若干人。专家委员会人选由相关机构推荐,报理事会审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届中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调整、增补。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理事会制定重要管理制度、作出重大决策、开展重大活动等提供咨询;

  (二)为制定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管理各项细则提供咨询;

  (三)审核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拟资助项目,提出项目资助建议方案;

  (五)其他需要参与的咨询、评估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由省级宣传文化单位、在杭省属有关高校、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门,以及经理事会遴选和认定的其他机构组成。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广泛宣传发动本地本系统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

  (二)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政策要求;

  (三)组织评审推选出优质、成熟的项目进行申报;

  (四)协助基金管理中心做好资助项目的质量监督、跟踪检查和结项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扶持方式与范围

  第十五条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的扶持方式分为两类:一是资助,即依据项目申报类别、社会影响以及评审情况酌情予以资助,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项目资助。二是奖励,即对获得重要奖项或取得重大社会反响的优秀作品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的资助范围为:全省范围内文学(含文艺理论和评论)、舞台艺术、广播影视艺术、视觉艺术、主题出版等领域的创作生产、传播推广、人才培养等项目。项目资助应充分聚焦浙江新时代文艺精品创优工程,鲜明树立反映时代风貌、彰显民族精神、立足浙江特色、具备全国视野、创新文艺表达的工作导向,体现公益性,增强示范性,充分发挥其对新时代社会主义文艺的价值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的奖励范围为:获得国家级重要奖项、省级重要奖项以及其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反响的优秀作品。

第四章  项目资助与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文化文艺工作重点,编制并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扶持方向和资助范围。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主体依据申报通知载明的条件与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认真填写《项目资助申报表》,按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中心在相关部门协助下完成对申报项目的资格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中心遵循“依托专家、严守程序、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评审原则,制定评审标准和各类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对受理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资助项目是根据本章程、项目资助及评审办法、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由理事会审定后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拟资助项目应向社会公示,时间为五天。公示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 向基金管理中心反映公示项目的情况和问题。公示期满后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与获得资助的项目承担主体签订《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并按照相关财政制度要求拨付资助资金。项目承担主体应按照资助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相关规定使用资助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中心对资助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结项验收和成果运用,加强对资助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和绩效管理。监督、验收工作重点考核资助项目的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社会效益及文化艺术成就。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主体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助经费,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项目奖励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每年第一季度末,省文旅厅、省广电局、省文联、省作协等单位就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重要奖项、省级重要奖项以及其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反响的优秀作品提出奖励申请,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理事会研究审定奖励方案。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中心与获得奖励的项目承担主体签订《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奖励协议书》,并按照相关财政制度要求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执行国家和浙江省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第三十条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年度预算编制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程序。年度预算纳入基金管理中心部门预算,经省委宣传部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中心对资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捐赠协议管理和使用捐赠的资产。

第七章  绩效、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加强基金预算编审、绩效监测、到期评价,基金管理中心每年开展基金绩效自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基金政策的重要依据,并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强化理事会、基金管理中心和专家委员会内部监督,建立理事会、基金管理中心和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加强对理事、专家和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对理事、专家和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主体违反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追回已拨资金,暂停项目承担主体和相关人员三年基金申报资格,酌情进行通报或报相关部门处置:

  (一)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导向问题;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四)项目实施与立项签约内容出现严重不符;

  (五)资助项目实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六)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七)存在隐瞒事实,伪造材料,提供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八)拒不配合基金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工作;

  (九)项目结项验收不合格;

  (十)出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对本章程拥有解释权和修订权。本章程相关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编辑:李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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