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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资助和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30 11:44:32 来源: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资助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资助和经费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文化浙江工程的意见》《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是在省委、省政府指导下,由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发起设立的公益性、政策性基金,主要来自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同时依法接受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条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的宗旨是:繁荣文化艺术创作、打造精品力作、培养优秀人才、推动浙江文化艺术事业始终走在前列,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

  第四条 理事会是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的决策机构,省委宣传部下属的浙江省对外传播中心(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坚持“把握导向、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的工作原则,按照“面向社会、部门协同、依托专家、集体审议”的运作模式管理,实行竞争性分配方式,对优秀文化艺术项目进行资助。

  第六条 省级宣传文化单位、在杭省属有关高校、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门,以及经理事会遴选和认定的其他机构,作为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所在领域及地市的项目申报汇总和推荐上报等工作,协助基金管理中心做好资助项目的质量监督、跟踪检查和结项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资助范围

  第七条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的资助范围为:全省范围内文学(含文艺理论和评论)、舞台艺术、广播影视艺术、视觉艺术、主题出版等领域的创作生产、传播推广、人才培养等项目。

  第八条 项目资助应充分聚焦浙江新时代文艺精品创优工程,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体现正确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具有中国气派、时代特征、浙江辨识度的优秀项目以及列入国家重点规划,有利于培养文化艺术人才特别是青年英才脱颖而出的项目和活动等。

  第九条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资助的具体范围、重点、要求及资助方式、额度,由各具体文化艺术门类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和年度申报通知予以明确。

  第十条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实施的重大项目,可专门启动评审程序,不受年度申报时间限制,资助金额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确定。

第三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文化文艺工作重点,编制并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资助方向和资助范围。

  第十二条 凡在浙江省注册的法人单位和非法人组织(不含机关性质的法人),浙江省户籍或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中国公民;受聘、就读于浙江省内文化艺术机构、单位和高等院校且聘期、学籍一年以上的文化艺术工作者,并符合本办法及各文化艺术门类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均可申请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主体依据申报通知载明的条件和要求认真填报《项目资助申报表》,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总预算,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报送基金管理中心。已获得其他浙江省级财政专项资助或以往年度获得本基金资助的项目一般不再重复申请资助。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组织申报。项目组织单位(指省级宣传文化单位、在杭省属有关高校、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门等)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和筛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选出优质、成熟的项目向基金管理中心推荐。

  2.部门审核。基金管理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复核,同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专家评审。设立文学(含文艺理论和评论)、舞台艺术、广播电视艺术、视觉艺术、电影、主题出版等专业评审小组,各专业小组根据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对本专业门类的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和复评。参与评审的专家遇到与本人、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到评审公正性的申报项目时,须进行回避。

  4.专家委员会审核。基金管理中心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项目资助原则和年度资金总预算,起草拟资助项目及预算分配初步方案,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项目资助建议方案。

  5.理事会审定。理事会会议研究审定项目资助建议方案,方案通过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会议并获得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十五条 拟资助项目应向社会公示,时间为五个自然日。公示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向基金管理中心反映公示项目的情况和问题。公示期满后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一般须拥有作品版权和主导权,原则上作品的国家级奖项(如全国“五个一工程”奖等)独家申报权、荣誉权归属浙江。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主体一般须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管理水平和文化艺术创作生产业绩,具备完成资助项目的各项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资助。项目申报主体须如实申报,并欢迎社会监督:

  (一)导向存在问题的;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因重大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四)申报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报前两年内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五)申报单位或个人因涉嫌重大违法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七)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的财政补助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编入基金管理中心专项支出。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原则。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专项用于项目资助支出和与其相关的组织管理支出。其中:

  项目资助支出,是指支付给申报主体专项用于文化艺术创作生产、传播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支出。

  组织管理支出,是指基金管理中心为开展基金管理工作所发生的相关工作支出。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财政和财务相关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支标准,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经费按协议约定支付。基金管理中心以年度资助项目明细清单和与项目承担主体签订的《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为依据,将经费拨付至项目主体。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主体应定期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送至项目组织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报经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

  第二十一条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定向捐赠的年度收支余额应当单独核算,可继续用于下一年度项目资助。

第五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主体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助经费,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经费安全,并自觉接受基金管理中心及相关机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资助项目的管理及资助经费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机构类项目承担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制定资助项目实施进度、质量管理、经费使用、绩效管理、廉洁监督等制度,依法、合规、有序地组织项目实施。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入项目承担主体会计核算体系,按《项目资助协议书》中约定的经费预算和支出范围执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个人类项目承担主体,资助经费须按《项目资助协议书》中约定的经费预算和支出范围执行,用于与创作相关的开支,并完整保留相关明细票据。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中心加强对资助项目的管理与监督,重点审查资助项目的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完成情况,检查项目年度进展情况,组织结项验收和绩效评估,管理资助成果并推动成果共享等。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承担主体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二)项目名称发生变更;

  (三)主要创作人员发生重大变更;

  (四)项目承担主体注册地、国家级奖项申报权等权属问题发生变更;

  (五)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六)其他需要报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主体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基金管理中心将视实际情况办理延期、终止直至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七条 凡被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项目承担主体应主动及时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提交基金管理中心进行清算并全额返还资助款项。其中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被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可视情况返还剩余款项。

  第二十八条 资助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项目承担主体应制定详细项目实施计划并如期推进,项目组织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项目实施进度,如实填写《资助项目检查表》报送基金管理中心,项目承担主体应按规定要求,积极配合项目组织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基金管理中心不定期组织抽查,将检查结果纳入考核运用。

  第二十九条 资助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请结项验收。基金管理中心组成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和《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对资助项目成果和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出具专家组结项验收报告。结项验收合格的项目在报理事会领导批准后,由基金管理中心下达结项通知,不合格项目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尚未用完的经费,应按原渠道退回,退回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资助项目成果在使用时(包括播出、演出、展览、出版等),须在剧场海报、报纸广告、演出说明书、影视剧片首片尾和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等显著位置标注“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主体应授权基金管理中心对项目成果进行公益传播,具体事宜在《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中予以约定。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加强基金预算编审、绩效监测、到期评价,基金管理中心每年开展基金绩效自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基金政策的重要依据,并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主体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将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追回已拨资金,并酌情进行通报或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一)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导向问题;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四)项目实施与立项签约内容出现严重不符;

  (五)资助项目实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六)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七)存在隐瞒事实、伪造材料、提供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八)拒不配合基金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工作;

  (九)项目结项验收不合格;

  (十)出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事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资助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宣〔2020〕2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标签:编辑:李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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